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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2006]265号、苏财综[2006]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09 生效日期:2006-08-15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45号)的精神,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出租车营运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留11项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其中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8项:
  1、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4、驾驶证工本费;
  5、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6、拖拉抛锚、事故车辆收费;
  7、机动车辆定期安全技术检验费;
  8、车辆通行费。
  降低(优惠)标准3项
  1、交通部门的公路养路费,维持200元/车.月的标准,但实行全年一次性包缴的,优惠减免二个月费用;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价器(表)检定费,由现行每年90元/台,调整为每年检定一次,每次70元/块(检定时洗车不得收费);
  3、对委托各市制定的出租汽车使用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暂由各市根据成本,降低收费标准,待省统一定价后,按省规定执行。
  (二)取消9项
  1、公安部门的治安联防费(取消对出租车企业和司机收取部分);
  2、公安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制培训费(取消对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的部分);
  3、教材资料费(取消对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的部分);
  4、经贸委道口办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取消对出租车收取的部分);
  5、建设、交通部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
  6、经营许可工本费(取消对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的部分);
  7、营运证工本费(取消对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的部分);
  8、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取消对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的部分)。
  9、客运附加费(取消对出租车收取的部分)。

  二、加强对出租汽车收费管理。“十一五”期间,全省停止审批新的涉及出租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三、对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已经批准立项的,价格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上级政府及其价格部门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对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权限从严核定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申强制检测机动车尾气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6]206号、苏财综[2006]37号),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的年度安全检验(包含尾气检测等项目)收费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机构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对机动车尾气进行强制检测、收费。
  重申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运交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综合性能检测费按最高不超过150元收取。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二级维护(含综合性能检测)及收费每年只能进行一次。
  严禁违反法律、法规,省政府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以服务为名搭车收费,严禁以“回扣”为手段强行收费。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为确保出租汽车清理和公示取得明显效果,在出租汽车收费清理整顿意见出台后,省价格部门将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和出租汽车企业及司机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以上通知精神,本通知自8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主要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0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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