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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的通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佳政布[200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09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了加强市区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确保公共基础设施不受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系国家重要资源,是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建造的区域性重要设施,其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园林建筑,花草树木、山石水体、桥梁涵洞,供电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健身器材、垃圾收集装置,景观标志,公益性宣传标志,各种服务性装置与设备等设施。均应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护和保护。

  二、广大人民群众均应树立文明礼貌的行为风尚,自觉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确保城市环境美观和谐,确保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完好无损。

  三、严禁损坏城市道路、广场的主要构件及辅助设施,严禁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

  四、严禁损毁、盗伐树木、花卉、草坪,不得破坏其维护性设施及装置。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借用园林设施从事不正当活动或随意绘画、刻写,不得利用亭、榭、廊、架等处聚众赌博、散布黄、赌、毒或从事政府部门明令禁止的不法交易。

  六、严禁在公园湖面游泳、戏水,不得利用水面从事有悖文明的其它活动,不得破坏或损坏各种防护设施。

  七、珍惜爱护各种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各种健身器材等设施。

  八、严禁各种机动车辆擅自进入公园、公共绿地,不得各种人力车、自行车、电动玩具车在公园内行驶。

  九、严禁进入公园、公共绿地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尤其不得进行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各种营销活动。进入公园、公共绿地的各种人员严禁携带各种宠物。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终止其行为,对其情节严重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则由公安、司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对发现制止并检举破坏、损毁和偷窃公共基础设施的有功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表扬、表彰和物质奖励。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0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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