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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庐阳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庐政[2006]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9 | 生效日期:2006-08-09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三大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和《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区发展计划、财政、税务、建设、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并协助区审计局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国债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且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上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相关合同中须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后财务决算或竣工决算,同时建议在相关承发包合同中约定保留工程总价20%的待结价款。区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做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五条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其审计、审核报告报区审计局备案,由区审计局进行抽审。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征地拆迁资金、资产购置、建设成本、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二)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三)竣工工程概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工程量变更及附属工程、隐蔽工程签证单、竣工工程质量验收证书、设计图纸及竣工图纸、工程竣工决算书、施工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在审核的基础上向区审计局申请审计。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需要延期的理由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审计局。
第三章 审计的组织和经费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各建设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区审计局通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便于区审计局确定审计重点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审计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根据情况征求区发展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人员参与审计,审计局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要求向区审计局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审计组向区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原则上按该项目审计时削减额的5%-10%予以补助,补助经费按项目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并纳入该项目总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拖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视情节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对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违反财经和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事项实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在审计中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审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本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要审计的,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
200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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