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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财政与编制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十政办发[2006]1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0 | 生效日期:2006-10-1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财政与编制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日
十堰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财政资金和机构编制管理改革,确保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规范化、经常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鄂办发[2006]18号)和《十堰市市直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十办发[2006]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宜公开或限定在一定范围公开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应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第五条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及时更新,公开的形式应方便灵活,便于群众查询和知情 ,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编办负责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信息的收集、审核、汇编、录入和公开工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政与编制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中的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市监察局负责政务公开过程的全程监督工作。
经市政府确定设立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信息查询点的单位,负责本单位查询点的日常管理、维护、咨询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以下群众应知情和便于群众办事的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应该公开:
(一)财政部门和市编办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办事程序;
(二)市财政和编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市财政和编制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审查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等;
(四)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信息、招投标程序、中标(成交)结果、监管情况;
(六)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包括会计执业资格,初中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报考条件、考试、评审有关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批准有关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等;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和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办法等。
第八条 以下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应该公开:
(一)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
(二)农村中小学贫困生“两免一补”资金;
(三)农村中小学现状远程教育试点工程资金;
(四)“二期”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配套资金;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资金;
(六)农村适龄青年婚前检验资金;
(七)农村文化设施建设资金;
(八)沼气推广和改厕所补助资金;
(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
(十)良种补贴资金;
(十一)粮食主产区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
(十二)扶持烟叶生产补助资金;
(十三)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资金;
(十四)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资金;
(十五)农村改水资金;
(十六)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
(十七)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资金;
(十八)河道堤防水库除险及汛前准备补助资金;
(十九)农机购机补贴资金;
(二十)扶贫专项资金;
(二十一)老区建设资金;
(二十二)省定重点贫困村补助资金;
(二十三)农业综合改革以钱养事资金;
(二十四)“百镇千村”建设资金;
(二十五)村容村貌整治资金;
(二十六)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二十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二十八)林业产业建设资金;
(二十九)耕地开垦费;
(三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
(三十一)粮食直接补助资金;
(三十二)粮油精深加工贴息资金;
(三十三)库区口粮补贴资金;
(三十四)“福星工程”资金;
(三十五)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
(三十六)农村“五保户”供养资金;
(三十七)农村分散供养孤儿救助资金;
(三十八)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三十九)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资金;
(四十)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四十一)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四十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四十三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四十四)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四十五)征地安置补偿资金;
(四十六)柴油、化肥等农资增支综合补贴(新增);
(四十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四十八)取消农业税及除烟叶外特产税转移支付资金;
(四十九)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
(五十)公检法司政策性转移支付;
(五十一)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
第九条 以下市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现状应该公开:
(一)纳入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老干、工勤编制和其他各项编制核定总额和分类情况;
(二)纳入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机构级别、机构类别、机构性质、经费渠道、主管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和分类情况、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和实配人数、机构的职能与编制调整等情况;
(三)纳入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现任职务(或岗位)、职称、进入现单位时间、人员所占编制类别,编制卡(证)号、在编在职情况和新进人员渠道等。
第十条 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财政、编制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公开,不能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应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应该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以公众为中心,以互联网为主体、市级各种网站资源可共享、地方性新闻媒体为辐射、其他多种公开形式相补充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政务公开网络体系。
(一)建立以互联网为主体的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络体系。凡涉及财政与编制工作且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必须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将十堰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和十堰市政务网、十堰市招商网、十堰市教育网、十堰市交通网以及其他市域网站实行多向链接,为群众提供更加丰富、直接的相关政务信息。
(二)增强网络辐射效应。在市直有关部门、人口密集区域、部分网吧等地方设置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信息查询点或电子显示屏,向社会公告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址、各查询点的位置、查询方法、监督电话,方便群众查询。
(三)充分利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栏,通过新闻发布会、咨询会、听证会或者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设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及时将群众关心和社会关注的事项向社会公开。
(四)设立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热线和电子邮箱,印发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宣传手册。凡向服务对象发放的各类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单上一律标注十堰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址和监督电话。
第四章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市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的发布必须经过预审、审查和审批三个程序。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公开义务人上报的信息必须经过事前公示、研究、论证,信息上报时必须由单位经办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预审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查,经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采取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录入更新制度。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适时更新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实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
(一)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应当在收到或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专项资金必须在确定资金已(拟)分配到个人或项目后10日内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予以公开,便于人民群众查询,提高事前监督效果;
(三)对各种职称性质的考试、考核结果以及有关检查结果,必须在结果出来后5日内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便于群众知晓与监督;
(四)对各类新增(或减少)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
(五)所有公开信息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保留时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申请公开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电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要求提供尚未公开的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
市财政、编制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公开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从接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应当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等通知申请人;不能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应做出解释说明。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年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办公处所、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不是中国籍的,应当注明国籍及护照号码;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用途;
(三)申请日期。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监督约束制度。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通过下列方式对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公开义务人公开财政与编制政务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二)聘请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监督员,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收集群众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各部门、各单位对合理意见要认真采纳,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和解释,对重要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三)设立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网站和电子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请求公开义务人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五)公开义务人对群众查询后提出的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限时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反馈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各免费查询点必须设置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意见箱、投诉或咨询电话、传真,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相关单位应履行的工作职责而未履行的;
(二)按规定应公开的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内容而未公开的;
(三)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公开应公开内容的。
第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给国家、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按规定程序查询,有意刁难或者妨碍查询工作正常开展的,由有关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财政编制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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