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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闵行区关于编制2007年区级部门预算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闵府办发[2006]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财政局拟订的《闵行区关于编制2007年区级部门预算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闵行区关于编制2007年区级部门预算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区财政预算工作,完善公共预算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我区2007年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契机,建立和完善符合区情的公共财政体制,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创建科学、民主、法制、规范的公共预算管理模式。
二、编制范围
(一)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各街道办事处及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三、编制原则
(一)公共性原则。充分体现公共政府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确保财政性资金对公共需求的投入;
(二)绩效性原则。以提高公共支出效益、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为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行政效益最大化;
(三)规范性原则。以2007年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契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财政预算管理的规范程度;
(四)科学性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按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预算;
(五)法制性原则。部门预算经区人代会审议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各单位必须依法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追加。
四、编制内容
(一)一般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各类基金(特定专项)收支预算;
(三)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由各预算单位按照管理职能编制);
(四)政府采购预算(根据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有关规定,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
五、编制要求
(一)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编制2007年部门预算。各单位在预算上报时,需同时报送按新旧两套科目编制的部门预算,以便与老科目进行比较;
(二)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报的顺序,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后,先后分两次报区财政局(附数据盘和编报文字说明);
(三)按照区绩效预算有关管理办法,对符合标准的基本建设类、行政事业类和产业发展类专项项目的立项预算,在第二次正式上报时实施绩效评估;
(四)信息化项目、房屋维修、课题调研、法律顾问等项目,由各预算单位根据单位工作计划,单独向协同理财部门申报,由区财政局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
(五)严格遵守编报时间。各单位务必按照各阶段时间节点,及时报送和反馈意见,确保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如期完成。具体安排如下:
1、2006年8月31日前,由各主管部门将审核、汇总的部门预算申报表报区财政局,完成第一次上报;
2、2006年10月10日前,由区财政局将预算控制数下达至各主管部门;
3、2006年11月10日前,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对第一次上报的预算进行确认或适当调整,将最终的预算申报数报区财政局,完成第二次上报;
4、2006年12月15日前,区财政局将编制的区本级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批;
5、区财政局根据区人代会批准的区级预算,在30日内批复各主管预算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自区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各预算单位要精心组织,熟悉掌握部门预算编制各项要求,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中长期规划,结合区财力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绩效评估,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确保2007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增强责任意识、节约意识,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要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计划、按预算办事,对随意调整和突破预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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