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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导游员资格认证考试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6]1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10 生效日期:2006-08-10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提高我省导游人员业务水平,规范旅游行业收费管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导游员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初级导游员资格考试考务费:基础知识(四科)由每人每科60元调整为65元。

  二、中级导游员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1、报名费:每人20元;2、基础知识(二科)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100元。

  三、对参加初、中级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的考生,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包括在考试考务费中,不得另行收取费用。遗失补办《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按每证4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导游员资格考试费和补证费执收单位为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省财政厅办理非税收入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导游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1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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