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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民优发[2006]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二)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二标准执行。
(三)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三标准执行。
二、从2006年8月1日起,对超过退休年龄且收入水平低于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以及子女,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三、从2006年8月1日起,在职(含离退休)烈士遗属定期抚慰金标准调整为200元/月,并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四、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略)
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二、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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