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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民救发[2006]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不遗漏、不重复,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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