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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市本级民办社会事业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巢政[2006]5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10 | 生效日期:2006-08-10 |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市本级民办社会事业项目优惠政策》业经市政府第29次市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市本级民办社会事业项目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兴办社会事业项目,推动市区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凡社会各类投资者(包括外来投资者)在市本级投资兴办(以下简称民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三、民办社会事业在机构设立、项目核准(备案)、医保定点和政府采购等准入条件上以及申报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等方面与公办社会事业项目享有同等待遇。
四、对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等带有垄断性的公用社会事业项目,在确保国资控股的前提下,采取公开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吸引社会各类资本进入。
五、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享受公办社会事业项目同等待遇。民办营利性社会事业项目的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其土地出让金的20%给予奖励。
六、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属于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公办社会事业项目同等待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办营利性社会事业项目,属于市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必须上缴国家和省级部分的,按标准的低限收取。涉及服务性收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给予优惠。
七、公办医疗机构改制分离为民办医疗机构并成建制接收原有人员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继续按照改制前的补助水平和资金渠道给予财政补助或企业补贴,补助经费按改制前的补助水平每年递减三分之一。
八、民办社会事业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确认后,与公办社会事业项目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其减免税收部分主要用于改善自身发展条件。
九、非营利性社会事业项目按照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经认定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后落实各种优惠政策。
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办社会事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十一、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0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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