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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费[2006]3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2006-09-01
 

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你局《关于调整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委老办[2006]22号)收悉。经研究,对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同意一般课程收费标准由80元/人.门.年调整为120元/人.门.年;教学成本投入较高课程的收费标准为:烹饪、电子琴、古筝、琵琶由120元/人.门.年调整为180元/人.门.年,电脑由120元/人.门.年调整为200元/人.门.年,数码钢琴由160元/人.门.年调整为240元/人.门.年。

  二、上述学费收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闽价[2000]费字20号文件同时废止。全省各地举办的老年大学的学费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定。根据闽政[2006]17号文件有关规定,贫困老年人进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实行学费减免。

  三、教学所需的课本及相关材料由学校本着“按实收取、及时结算、多还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为学员代办。

  四、学校应及时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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