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国税系统200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国税发[2006]1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深化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就做好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不得越权自行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主要通过协议供货、跟标采购和申请授权采购等方式实施。
  1、协议供货采购。计算机(包括台式机和便携机)、服务器、网络设备(包括路由器和交换机)、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和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大客车)以及UPS电源等,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后,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2、跟标采购。计算机通用软件中属于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和防病毒软件以及总局已经或正在招标采购的小型机、存储备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视频会议设备、信息化骨干网络租用项目、网管产品等,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要另外增购的,需填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授权审批表》(附件6)上报省局,省局汇总后统一向总局申请跟标采购。
  上述协议供货、跟标采购项目以外,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不含工程)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省局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采购。因税收业务或技术等特殊原因,需紧急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且预算超过120万元的,由省局向总局申请授权采购,总局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事宜。
  除上述以外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一次性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原则上由省局负责组织采购,3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负责组织采购。因技术需求具有特殊性,且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并为工作急需的,可填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授权审批表》向省局申请授权采购。

  二、严格分散采购项目的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的项目,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扩大采购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方式。为此,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分散采购的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1、严格限额标准。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上、工程6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采购。这个限额属于上限,不得突破,同时各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适当降低限额标准,以扩大分散采购范围。
  2、严格采购程序。分散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方式的选择要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种情形,做到采购程序合法合规。

  三、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事项报批报备制度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重大事项的报批报备制度。
  1、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或服务120万元、工程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协议供货、跟标采购除外),应逐级上报总局核准后方可执行。
  2、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或服务50万元、工程60万元)以上的项目,虽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可以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选择其他采购方式,但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逐级上报省局备案。
  3、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如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供应商质疑,采购工作、采购程序严重失误或违规等重大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局报告或报备。

  四、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2006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要重点加强易漏项目的统计,将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和全部分散采购项目,全部纳入统计范围。要按照“谁签署合同,谁统计上报”的原则,根据合同上报采购信息,避免重复统计。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分析和运用,及时总结政府采购工作的成绩和不足。
  今后,省局将把各市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年度工作总结等,纳入政府采购工作考核内容,并进行通报。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8月1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