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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蚌政办[2006]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2006-08-1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资格审查工作。市属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县属企业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区属企业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复审;驻蚌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享受对象的资格审查名单和个人档案由原所在企业(企业已不存在的由企业所在县、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也可由县、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统计并提供。

  二、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基本生活费及补助所需资金,市管企业由市财政解决,区管企业由市与区按1:1配套解决,各县按省劳社〔2005〕84号文件规定解决,驻蚌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属企业享受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县、区所属企业享受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发放,驻蚌企业享受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三、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应于8月底前结束,核定名单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略)

蚌埠市政府
200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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