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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林计发[2006]1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16 | 生效日期:2006-08-16 |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根据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治贿〔2006〕1号)部署及要求,我局决定自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在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国家林业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广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使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规办事,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加强监管,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任务是:各单位要认真查找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一步完善制度,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按照中央纪委和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局本次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范围是: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含京内、京外,二级及以下单位)。本方案所称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是指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或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职责,换取个人或他人利益,将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其中,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回扣、各种费用、有价证券、佣金,以及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形成的个人财物。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和娱乐等财物以外的利益。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都应纳入治理范围,对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其中,要重点抓好项目采购的委托、采购需求确定、文件编制、采购方式选择、评审和中标确认、合同签订、货物验收、资金结算等环节的自查自纠。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根据财政部规定,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7月份开始,到2007年2月底前结束,各单位结合2006年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情况和我局4月份下发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在直属机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8月19日前)。根据财政部要求,国家林业局结合林业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成立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育材同志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局纪检组组长杨继平同志任副组长。在计资司设立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计资司司长姚昌恬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监察部驻局监察局副局长严晓凌同志、计资司助理巡视员汤晓文同志任副主任,成员单位为局办公室、资源司、保护司、公安局、计资司、科技司、监察局、机关服务局、林科院、调查规划设计院、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科技发展中心。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和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正常开展。
(二)部署动员阶段(8月20日至31日)。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温家宝、吴官正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在直属机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深刻领会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动员,使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能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增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在学习动员的基础上,摸清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确定自查自纠重点。
(三)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3个月时间)。根据财政部要求,各单位在本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基础上,对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具体内容如下:
1.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2.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3.确定采购需求是否客观、公正,有无指定供应商或品牌、提出排他性要求的行为;
4.采购方式选择、采购程序执行等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抽取评审专家的行为;
5.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是否按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是否存在干预评标工作或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
6.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的行为;
7.在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下向供应商透露不该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
8.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处理与整改阶段(12月1日至31日1个月时间)。各单位对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凡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问题,要按照中央纪委《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单位不能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国家林业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处理。
(五)验收和总结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1日1个月时间)。各单位要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自查自纠过程中每个阶段的总结验收工作,认真总结各个环节是否达到了工作要求和预期目标,验收合格后才能转入下一个工作环节。因此,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四、监督与检查为确保治理质量,财政部将经常性地对各部门的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重点抽查。国家林业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07年1月份以适当方式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多,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敷衍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督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加强督促检查,防止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
(二)整章建制。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要依法、依纪、依规办事,要严格要求、严格把关、严格监督。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结合落实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建立健全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效。
(三)做好总结上报工作。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林业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月底前,报全面工作总结。各单位于8月底前将领导小组或负责同志和联系人名单及本单位工作方案报国家林业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治理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电话:84238430联系人:郝雁玲
国家林业局
2006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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