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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鄂价费[2006]2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0 | 生效日期:2006-10-20 |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4]3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交通发展,提高公路网络通行能力,为构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重要基础和先行条件,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联网高速公路(含联网长江大桥、隧道,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和黄黄高速公路,在现行客、货车车型收费标准和载货类汽车正常装载部分计重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10%的幅度调增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载货类汽车超限部分计重收费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3号)规定标准和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和各收费站(匝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客、货车车型收费收入总额和载货类汽车正常装载部分计重收费收入总额的9.09%,不作为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经营管理单位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全省联网收费管理的要求,在通行费收入拆分时将上述收入部分按日全额缴入省交通厅,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省级交通部门预算管理,专项计提,专款专用。
三、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在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前,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规定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票据。
四、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执法,强化措施,规范运作,确保此次调整收费标准工作顺利实施。
五、本文从二○○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试行一年。有关计重收费方面的政策规定,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3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交通厅
200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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