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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命名司法局等五十个单位为“无毒单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阜政办[2006]1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2006年我市认真贯彻区、州关于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的精神,采取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督促查办力度等有效措施,使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禁毒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无制毒”、“无贩毒”、“无吸毒”、“无种毒”的要求,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命名以下单位为“无毒单位”:
司法局、宣传部、红十字会、党校、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卫生局、药监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文体局、民宗局、工会、团委、妇联、公安局、劳动就业局、人事局、计划生育指导站、防疫站、第三中学、上户沟乡学校、甘河子镇振兴路社区、甘河子镇光明路社区、城关镇头工南村、城关镇南湾村、城关镇大西渠村、城关镇稻香村、城关镇张家庄村、城关镇城北村、城关镇石家庄村、滋泥泉子镇何家湾村、滋泥泉子镇梭梭沟村、滋泥泉子镇小皇工村、滋泥泉子镇街北村、滋泥泉子镇中沟村、滋泥泉子镇南泉村、滋泥泉子镇东泉西村、水磨沟乡铁南村、水磨沟乡红山湾村、水磨沟乡柳城子村、水磨沟乡泉泉沟村、滋泥泉子镇中心学校、滋泥泉子镇派出所、甘河子镇派出所、九运街镇派出所、城关镇派出所、博峰阜新联合派出所。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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