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晋中市水保治理大户资金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11 生效日期:2006-10-11
 

  为了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改善生态环境,调动和鼓励全社会开发治理“四荒”(荒山、荒丘 、荒沟、荒滩)的积极性,促进民营水保大户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保治理开发大户,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合法有效手续,以承包、购买、租赁等形式占有“四荒”地面积500亩以上,且责权利明确,在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基础上,从事农、林、牧、水等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农户、集体、或其它社会组织和人员。

  二、扶持原则  
  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根据治理开发规模、年治理度、资金投入、工程建设和效益等情况进行扶持。

  三、资金筹措  
  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的治理开发大户,扶持资金可利用该项目的投资;不属于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的治理开发大户,扶持资金主要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市政府每年从水利切块和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50万元,用于水保治理开发大户扶持和奖励。
  (二)各县(区、市)政府每年也应安排相应的资金,对民营水保治理大户给予扶持或奖励。
  (三)各级金融部门要根据县(区、市)政府发放的“四荒”购买证、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 证等有效证件,以及治理开发成果,对水保治理大户采取小额贷款办法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

  四、扶持标准  
  (一)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的,项目全部或部分由水保大户承包治理的,可由大户参与或负责该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在工程完工经验收核实后,按照该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给予报账。
  (二)不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的水保治理大户,对年治理度达到规定要求,当年造林成活率达85%以上,各项工程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按以下情况进 行扶持。
  1、承包或购买“四荒”面积在10000亩以上,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3-5万元。
  2、承包或购买“四荒”面积在5000-10000亩,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2-3万元。
  3、承包或购买“四荒”面积在1000-5000亩,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1-2万元。
  4、承包或购买“四荒”面积在500-1000亩,年治理度达到10%以上,补助0.5-1万元。
  (三)对省里已经扶持的治理大户,市里原则上本年度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各县(区、市)可以根据当地和治理大户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资金或物资支持。

  五、验收办法  
  (一)对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的治理大户,县(区、市)水利水保主管部门每年年初要提出本年度扶持大户计划,经市水利水保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工程验收严格按水保重点项目的验收办法执行。
  (二)对不在重点治理项目区的水保治理大户,要建立以下严格的验收制度:
  1、每年年初,县(区、市)水利水保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扶持大户计划,经县(区、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年末,由县(区、市)水利水保部门和财 政部门对本年度大户治理开发完成情况进行初验,写出验收报告,排出名次,分户填写验收 表,一并报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
  2、市水利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县(区、市)上报情况,在认真复验的基础上,确定扶持名单和资助金额。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治理面积、林草数量及成活率、水保骨干工程及小型蓄水保土工程 的数量和质量、当年投入情况(包括投资和投劳)、水保治理大户的治理规划、县(区、市)水利水保部门对水保治理大户的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等。

  六、资金拨付和管理。依据市级确定的扶持名单和资助金额,市扶持资金以治理开发大户所 在的小流域为单元,列入次年计划逐级下达。  
  扶持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足额到户。市财政局、水利局要会同审计 部门对资金拨付和兑现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七、其它  
  (一)县(区、市)水利水保部门要帮助水保治理大户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规划和年度 实施计划。治理规划要符合当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级水利水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水保治理大户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全面提高水保治理大户的技术技能。要定期深入大户了解情况,对其治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组织技术人员联合攻关,及时为大户排忧解难。
  (二)林木间伐。凡在“四荒”治理中面积较大、林木已成林的治理大户,林业部门要为他 们优先安排人工林间伐指标,促进治理开发的良性循环。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治理大户的治理开发成果不受侵害,使他们 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晋中市政府
2006年10月1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