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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小公共汽车线路有偿出让金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财函[2006]2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武汉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市《关于小公共汽车线路有偿出让金标准的请示》(武价服[2006]118号)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实施城市小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的批复》(鄂政办函[2005]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增加小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车辆的复函》(鄂政办函[2005]1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市小公共汽车线路有偿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出让金”标准的问题。原则同意你市有关“出让金”标准的请示。16条线路“出让金”的具体标准按本批复核定的标准执行,详细情况见附表。
二、“出让金”收取的问题。你市在收取“出让金”时,要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要按年度收取,严禁提前或集中收取。
三、“出让金”管理的问题。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有关规定,收取的“出让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上缴你市财政,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武汉市小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金标准情况一览表(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200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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