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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再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范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劳社厅发[2006]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2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各州、地、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再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范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群体中将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的范围调整为“4045”人员,即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45周岁以上,同时享受我省就业再就业政策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人员,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申报就业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由原政策规定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30%计算,调整为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60%计算。补贴办法仍按“先缴后补”的规定执行。
三、本补充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其他机构
200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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