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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定安办明电[2006]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2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安办《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的通知》(滁安办明电[2006]22号要求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安排,自即日起在全县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重点检查生产及储存场所。

  二、检查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和整改承诺的落实情况;安全监管部门下的隐患通知书及督促整改情况;以及做好危险化学品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
  (三)企业按照专项整治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完善各类安全设施的情况。
  (四)完成事故状态下地面“清净下水”收集、处理和排放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申报以及监控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
  (六)做好对农民工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防护能力等方面培训工作情况。

  三、检查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精心组织,明确责任,集中力量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强对违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排查工作,重点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三同时”要求,是否有合法、合规的项目审批、安全标准、设计审查手续,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对于非法建设和严重违法的项目,要坚决依法关闭或取消。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要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防护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对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操作,要依法、按期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
  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检查的情况及时梳理、汇总,并于12月5日前书面报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定远县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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