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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富锦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7]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2 生效日期:2007-04-12
 

富锦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富锦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正式征收标准的请示》(富政呈[2007]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其它事宜继续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富锦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106号)执行。

  此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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