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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五常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7]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12 | 生效日期:2007-04-12 |
五常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五政呈[2006]78号)收悉。经过审核,决定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40元,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五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1号)。
此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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