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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6]6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0 | 生效日期:2006-12-01 |
重庆市水利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73号)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4]107号)规定,现就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主管行政部门,向在江河从事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批准开采的总量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吨1元。
二、各级收费部门接此通知后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及票据使用按《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渝财综[2003]26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关于制定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474号文同时废止。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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