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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政办发[2006]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2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企业年金。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企业年金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申请为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费用可按月,也可半年或一年筹集一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依照国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1/3.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养老保险关系为准)备案审核。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年金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备案的函;
  (二)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及重要条款的说明;
  (三)企业年金理事会成立文件,人员组成及其简历;
  (四)企业年金草案经集体协商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文件;
  (五)有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企业年金的证明;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及时缴纳各项应缴税款的证明;
  (八)企业与受托人、受托人与账户受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九)其他有关资料,主要包括企业的经济类型、企业职工总数和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职工人数,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等。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报送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有异议或有修改意见的,应在收到企业年金方案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形式告知企业;对于修改意见较大、涉及原则性变动的,应要求企业修改并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最后一次收到企业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的15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在最后一次收到企业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回复企业的,企业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需要调整的,企业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更新材料,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核。

  七、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
  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八、企业年金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领取,不得提前领取。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领取或按一定比例按月领取,也可按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的其他方式领取。
  出国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按年金方案的约定办理,也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九、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作为委托人,应当在国家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选择企业年金运营机构。企业与受托人、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将书面合同报送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列入以上机构终止时的清算财产。

  十一、企业年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市场化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并遵循谨慎和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受托人在委托投资管理人运营企业年金时,要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的保障措施,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运营和到期足额支付。

  十二、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年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县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名单和年金方案,要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三、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十四、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两个《办法》”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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