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地税函[2006]1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1-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年第64号)转发给你们。对公告中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请各市按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依据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意见》的通知(辽经贸发[1997]27号)的规定落实税收政策。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2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