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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地税函[2006]1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1-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年第64号)转发给你们。对公告中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请各市按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依据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意见》的通知(辽经贸发[1997]27号)的规定落实税收政策。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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