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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莱政办发[200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23 | 生效日期:2006-01-23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政字〔2005〕155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为莱芜市城市规划区及污水集中处理厂汇水范围内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 消防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计费依据。按照各种供水方式的用水量计算征收污水处理费。安装水表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没有安装水表的,按照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运行计算的水量核定。 供水方式包括自来水供水、自备井供水、水库直供水和其它供水方式。
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按每立方米0.90元;工业用水按每立方米1.00元;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按每立方米1.10元征收。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家庭生活用水每户每月8立方米内,按征收标准的70%收费,超用量部分按正常标准收费。
四、征收单位和征费办法。对采用自来水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由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一并代收;对采用水库直供水和自备井供水的,分别由市排水管理处和市城区节水办收取。代收单位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污水处理费收费票据,并由市建委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领购、注销和管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挪用。 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市建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市排水管理处每月根据实际销售水量向代收单位下达收费计划,代收单位应按月如实向市排水管理处报告计划完成情况。
钢城区的污水处理费由钢城区征收,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和管网建设。
五、费用使用。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要确保专款专用,按月划拨。市建委可向代收单位支付最高不超过所收取污水处理费0.2%的手续费。
六、有关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各代收单位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市里认定的困难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缴。对代征单位不按规定标准征收的,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或其它违规使用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市排水管理机构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凡使用自来水、自备水和水库直供水等供水方式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时间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交者每天按2‰的滞纳金加收。
加强污水处理费征管和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物价、财政、建设、环保、水利、审计、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抓好落实,确保顺利实施。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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