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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21 生效日期:2007-01-01
 

市绿化局:
  你局《关于报送<上海市临时使用绿地补偿标准和绿化补偿标准(草案)>的函》(沪绿[2006]192号)收悉。为加快本市绿化建设,现将调整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迁移或砍伐树木(行道树、护路林)和因建设造成绿化及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缴纳绿化补偿费(原“绿化赔偿费”更名为“绿化补偿费”);临时使用已建成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应当缴纳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

  二、市绿化局执收市属公共绿地的绿化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各区(县)绿化局执收市属公共绿地外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的绿化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申请人凭已缴纳“绿化补偿费”或“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缴费凭证到市、区县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缴费凭证原件由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与行政许可文书一并归档。

  三、绿化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管理。绿化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收入分别上缴市、区(县)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四、绿化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1;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2。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接本文后,请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变更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沪价涉[1992]320号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略)
   上海市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标准(略)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6年11月2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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