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统通[2006]10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21 生效日期:2006-11-21
 

各区统计局、各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宣传旬活动的通知》(国统字〔2006〕225号)和《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关于开展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深司〔2006〕300号)精神,我局决定2006年12月为统计法制宣传月,认真抓好《深圳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贯彻落实,深入开展《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统计的意识,促进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配合与支持,保障各项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现将我市有关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以《宪法》、《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全面推进统计普法和统计法治工作,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搞好统计改革和建设,特别是农业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宣传主题
  深入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增强全社会依法统计观念。

  三、时间安排
  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活动内容
  今年是《统计法》修改十周年。在我市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期间,适逢“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和农业普查宣传月。各区统计局、农业普查办公室要以此为契机,围绕宣传主题大力普及《宪法》、《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使全社会广泛了解统计在国家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普查的意义,更加理解、支持、配合统计工作和农业普查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和依法普查,促进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的具体内容详见《2006年深圳市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统计局、农业普查办公室要把这次宣传活动作为统计“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要制定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落实人员、项目和经费,确保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 抓好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重点。各区统计局、农业普查办公室要按照国家、全市法制宣传活动的总体要求,在总结以往“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围绕主题,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和农业普查宣传月为宣传重点,开展声势浩大的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并掀起宣传活动的高潮。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积极与同级宣传部门、司法部门和普法办取得联系,主动汇报统计法宣传月活动的思路、部署,争取他们的大力支持。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围绕重点,加强宣传形式和手段的创新,不断增强法制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努力营造浓厚的统计法制宣传氛围。

  (四)积极参加市普法办举办的“法制大观园”活动。12月3日市普法办在莲花山公园设立主会场,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手段创新的大型法制游园活动。我局将组织部分区统计局、农业普查办公室积极参加,在指定地点进行《统计法》及《条例》的宣传。宝安、龙岗区统计局、农业普查办公室可根据农业普查工作的需要设立宣传分会场。

  (五)认真组织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知识竞赛活动。这次活动的竞赛启事和试题已在《农民日报》、《中国信息报》、《中国统计》杂志、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 )、中国农业普查网站(www.stats.gov.cn/zgnypc )和中国信息报网站(www.zgxxb.com.cn )上发布,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赛。

  各区统计局及农业普查办公室请于12月28日前将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情况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郭玉梅,电话:82107344,E-mail:guoym@sztj.com)

深圳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