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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法机关联合接访活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周办发[2005]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2005-12-05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工委、办事处,经济开放区工委、管委会,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自1998年全区开展政法机关联合接访活动以来,各政法部门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依法纠错、有访必接”为宗旨,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了全区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法机关联合接访活动,按照省、市委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联合接访的重要意义
  建立政法部门联合公开接访制度,实行领导面对面听取群众政法工作的反映和投诉,及时妥善地为来访群众解决疑难问题,是政法部门的基本职责;是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密切党群干群和警民关系的重要渠道;是为改革、发展创造稳定社会政治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环节。通过联合接访,可以实现“四个服务”:一是为领导决策服务,通过及时了解和捕捉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向领导提供政法执法工作方面的有关信息,给领导当好参谋;二是为群众服务,及时解决群众的法律疑问和投诉,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为政法队伍建设服务,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法干警清正廉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举措;四是为全区社会稳定服务,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联合接访,对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和杜绝到市赴省进京上访滋事事件。

  二、联合接访的方式方法
  1、组织形式:根据省市委的有关要求,联合接访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信访局“五长”和有关业务科室(处庭)负责人、律师参加,实行定期接访和现场办公。区民政局、交警大队负责人及镇、街道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来访情况通知参加。
  2、接访时间和地点:联合接访时间为单月10日,与区领导公开接访同时进行,单独设立政法部门联合接访组。接访地点在区人民来访接待室。
  3、接访范围:涉及政法各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处理而没有处理或对处理意见不服的;涉及政法干警和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以及违法违纪办案的问题;政法机关管理权限不清,需要协调解决的;对政法工作的批评和建议等。具体分工如下:
  不服区法院生效判决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以及依法应由区法院受理的有关申诉、执行、赔偿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法院处理。
  举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线索;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以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违法违纪的问题;依法应由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由区检察院处理。
  检举揭发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案件以及特大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反映治安管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和公安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不服劳教裁决、拘留、取保候审、治安管理处罚,以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问题,由区公安分局处理。
  控告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对普法宣传方面的建议以及律师公正、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业务中的问题,由区司法局处理。
  基层政权建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拥军拥属;优待抚恤和评残、批烈;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救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以及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民政局处理。
  交通安全管理、道路违章等方面的问题,由区交警大队处理。
  对政法工作的批评、建议,由区委政法委负责。对区公、检、法、司部门认识不一致的信访事项,由区委政法委协调处理。
  4、接访程序:按区领导公开接访的有关程序进行。
  5、案件处理:根据当事人反映问题的管辖范围,有关部门按照信访程序依法处理,当事人对答复意见不服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复查,区联合接访组不再接访。

  三、健全制度,确保实效
  1、建立“五长”联合接访与经常性接访相结合的长效接访制度。在坚持“五长”联合接访的同时,要采取以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五部门”经常性接访为主,“五长”各负其责,解决所属部门管辖的重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根据省市规定,区县“五部门”一把手每月至少拿出三天以上时间,亲自接待上访群众,亲自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2、建立领导下访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政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下访制度,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主动下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涉法涉诉热点、难点问题,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联合接访的重点案件,实行“五长”包案督查督办责任制,由领导带队,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督查督办。要采取一案一卡、挂牌督办的方式,明确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问题查清、查透和有效解决。
  3、建立“四定四包一查究”处理信访责任制与情况通报、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中央、省市交办及联合接访案件的处理,要严格落实“四定四包一查究”责任制。即:定包案领导、定办案人员、定工作措施、定完成时限;包处理、包结服、包稳控、包做思想工作;对因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上访滋事事件等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大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的力度,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列为“平安周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以及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包案不利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4、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与当事人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处访工作制度。各级政法机关作为执法司法主体,必须严格落实执法司法责任制,谁办的案件谁负责,在哪个环节发生的问题由哪个部门复查、复核。对上级交办及联合接访的案件,该复核的复核,该纠正的纠正,该处理的妥善处理。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处理:一是公开听证。到当事人所在地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当地群众、上访人亲属等参加,进行公开处理,以公开促公正,达到既处理好涉法涉诉案件又教育群众的目的。二是公开答询。由办案政法部门负责,采取下访或预约时间、地点等方式,对审理案件时存在的质疑,向信访人进行公开答询和以案释法,增强透明度,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三是综合治理。对那些穷尽法律手段仍不能解决的积案难案,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党政领导同志负责,整合多方力量,因案施策,综合治理,促使信访人服判息诉。
  5、建立“属地管理”与“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劝阻稳控责任制度。对经多次复查没有问题,仍坚持越级上访的重点涉法涉诉上访老户,要逐案落实稳控责任制,由上访老户所在地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办案的主管部门及基层组织,实施行之有效的管理、教育、劝阻和稳控措施,决不能出现漏管、失控,杜绝发生到市赴省进京上访滋事事件,对因责任不落实,稳控措施不力,发生不良影响的,按照责任倒查进行追究。对那些无理缠访、闹访,扰乱信访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上访人员,坚决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中共周村区委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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