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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省道老松线头道收费站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交公联[2006]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省道松江至老松岭公路和龙至龙井路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延州政函[2005]148号)收悉。鉴于省道老松线和龙至龙井段47公里一级公路已建成通车,为尽快偿还该段公路建设贷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省道松老线和龙至龙井一级公路头道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2002]38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头道收费站对通行于省道老松线和龙至龙井段一级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省政府第26号令规定的免费车辆除外),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普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04]17号) 规定的一类标准执行,试行两年。

  二、头道收费站自批准收费之日起开始收费,收费期限待试行期满后另行核定。

  三、收费须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和龙市财政局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站正常经费等项费用由和龙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于每年2月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执行,其余收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偿还收费站所在收费路段的建设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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