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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信政[2006]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23 | 生效日期:2006-01-23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豫政[2003]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赢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罚没收入,是指国家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上缴国库的各种罚款收入、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和各种赔偿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收入。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息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汇缴结算专户),实行综合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各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各执收单位)科学编制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收入计划编制程序:各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非税收入计划建议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控制数。各执收单位要依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应收尽收”的原则,努力挖掘收入潜力,确保完成收入计划。
第七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统筹和调剂,调剂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综合预算,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及时编制并公布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将项目的名称、范围、对象、标准、管理方式、项目代码、执行编码等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非税收入项目必须限定在国家或省规定的范围之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审批非税收入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征收。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各执收单位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及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依法征收,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完善征收方式,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政府职能或垄断地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款,税后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在执法过程中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外,由执收执罚单位造册报财政部门。需要拍卖的收缴、罚没物资,依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用、私分或处理。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的上解和下拨,由财政部门逐级办理。实行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先进入本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通过财政专户或国库逐级上解或下拨。下级部门和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应上解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财政票据的保管、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开具财政部门正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购领制度。
按照属地化管理及财务隶属关系,各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购领财政票据的申请,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费的有关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发给《票据准购证》,凭《票据准购证》和用票计划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应出示《票据准购证》,并提交前次购领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经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验并确认其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已按规定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后,方可继续购领财政票据。各执收单位依法获取的《收费许可证》在接受物价部门年度检验后,必须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复核登记。
第十七条 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保管、缴销、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情况,保证票据安全。
第十八条 禁止私自印制、发放、出售、伪造、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转让、转借、代开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禁止不按规定开具、使用财政票据,禁止各类票据互相串用。遗失财政票据的,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加强票据管理,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单位的收费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
第五章 收入减免
第二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或缓征,要按照资金管理的归属权,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各执收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收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二十一条 应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承担应缴数额的,应及时向执收执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执罚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签署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完善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制度,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监察、财政、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稽查单位必须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证、报表、票据等会计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审计、物价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责令改正,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非税收入管理中,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政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阳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信阳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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