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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教委直属中小学代收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渝价[2000]4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5-11 生效日期:2000-05-11
 

市教委直属各中小学: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1998]626号)和《关于重庆市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1998]627号)的文件的规定,结合教学用品、图书资料、水、电等价格调整的实际,经研究,现对市教委直属中小学代收费收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代收费的范围,只限于学生本人学习和生活所需且确需由学校统一代办的费用。

  二、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小学:每生每期100元 初中:每生每期120元 高中:每生每期130元
  小学:每生每期15元  初中:每生每期20元  高中:每生每期20元
  小学:每生每期20元
  初中:走读每生每期25元;住读每生每期50元
  高中:走读每生每期25元;住读每生每期50元
  小学:每生每期10元 初中:每生每期15元 高中:每生每期20元
  小学:每生每期3元  初中:每生每期3元  高中:每生每期3元
  小学:每生每期20元 初中:每生每期30元 高中:每生每期50元
  小学:每生每期10元 初中:每生每期10元 高中:每生每期10元
  小学:每生每课时1.50元 初中:每生每课时2.00元
  高中:每生每课时2.00元
  按照国家规定,小学三年级至六年级、初中一年级、高中一年级可以开设计算机课程,凡开设计算机课程的学校,应设有微机室,并保证每生一机。计算机课程限每周一至二课时。
  美术材料、学具费:按重庆市、重庆市财政局渝价(1999)214号文件执行。

  三、各学校必须加强代收费的管理,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中小学收费收据》;逐项填写名称和金额,开学时预收,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行课期间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代收费。期末结束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代收费虽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四、本通知从二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重教计(1996)38号文件同时作废。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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