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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0-05-11 生效日期:2000-05-11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
  1998年7月1日,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发展”)披露虚假资产置换公告,并在1998年中期报告中列示了相关的收益。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对粤海发展1998年中期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中未勤勉尽责,不恰当地使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确认了粤海发展1998年7月1日披露的虚假资产置换行为和相应会计处理,造成粤海发展的1998年中期财务报告包含虚假利润。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的是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钱志昂和刘小虎。
  上述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二)对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钱志昂、刘小虎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
  上会和上述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案。上会及上述个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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