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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证监机构字[2000]第96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05-24 生效日期:2000-05-24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审批工作,现印发〈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2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
  (二)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证券从业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
  (五)开办股票业务时间较长,规模较大,上一年度日昀股票和基金代理交易量原则上达到500万元;
  (六)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转制前全部归位;
  (七)违规吸收的个人、单位资金及其他负债在改制前全部清退。

  二、补充报送的申请材料
  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除按财债字[1999]225号文号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报送下列材料。
  (一)具有证券做作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营运资金验资报告(验资时间须在1999年9月30日以后);
  (二)上一年度末投资者开户数量;
  (三)上一年度末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
  (四)上一年度末客户持有的股票和基金市值;
  (五)近三外股票、基金代理交易情况统计;
  (六)近三外国债代理交易情况统计;
  (七)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代码;
  (八)上一年度末从业人员数量;
  (九)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位证明;
  (十)违规吸收的个人、单位资金及其他负债清理清退的说明。

  三、申请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并对申请材料出具意见后,送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初审。
  (二)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财政部。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派出机构的初审意见和财政部的核查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申请对象
  此次申请对象限177家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国债服务部(名单附后)。

  五、申请材料要求
  (一)补充申请材料报送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截至时间为2000年6月30日。
  (二)申请转市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认真填写附表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200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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