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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并民[200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07 生效日期:2007-01-07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健全,民政专项资金的投入逐年增加,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级捐赠中心、慈善总会对收到的捐赠款项要及时足额上解财政专户,收到的捐赠物资及时分类、严格管理,非定向捐赠款物要集体研究后决定发放单位及人员。

  二、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要由“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投入项目,并严格监督使用情况。资助数额较大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

  三、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办法,使患者得到及时救助,变事后救助为实时救助,真正达到救助目的。

  四、杜绝“农村低保金”对贫困户平均发放的现象,要在准确核实收入的基础上,做到分类施保。

  五、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其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救灾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救灾款的发放要坚持“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和“以户计灾、以户救灾、民主公开”的原则。基层发放救灾款或实物时,都要将数额公开。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

  六、“优待抚恤金”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到抚恤对象手中,杜绝虚报冒领及挪作办公经费现象的发生。

  七、“救灾救济款”、“捐赠款”、“大病医疗救助款”等款项要严格科学管理,及时使用,不得长期滞留。

  八、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严肃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或影响恶劣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太原市其他机构
二OO七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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