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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粮食局关于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巴政办[200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1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州财政局、粮食局关于《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意见 

  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建立自治州州级地方粮食储备,以确保粮食安全。为加强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规模为2万吨。其中由天山粮油购销公司承储1.5万吨,且末县收储公司承储0.3万吨,轮台县收储公司承储0.2万吨。建立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储备粮食品种为小麦,质量标准为国家质量标准二等以上。收购价格按照2007年发布的粮食收购价格信息执行。
  
  二、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由州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批转州财政局关于自治州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巴政办[2002]181号)和《批转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的通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巴政办[2003] 57号)执行。 

  三、建立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风险基金,用于储备粮所需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  
  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风险基金的筹措:从2007年起每年建立288万元粮食风险基金,其中州财政预算安排88万元,库尔勒市财政安排70万元,尉犁县财政安排50万元,且末县财政安排30万元,轮台县财政安排50万元。 州、县市财政承担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于每年6月末以前缴入自治州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四、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补贴费用的拨付  
 (一)州财政根据自治州下达的粮食储备任务,以储备粮每年每公斤0.14元的标准,通过基金专户按季拨付到州粮食局的补贴资金专户,再由州粮食主管部门通过补贴专户,经农业发展银行巴州分行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专户,全额用于州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  
 (二)根据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州财政局按每次轮换每公斤0.02元标准(每3-5年为一个轮换期)安排,会同州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实地核实并报请州人民政府核准后给以补贴。

  五、有关要求  
 (一)州、县市两级财政要保证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风险基金的建立,县市级承担的资金要按要求及时上解,不能及时上解的县市,州财政将通过抵扣县市财政补助的方式到位。  
 (二)州粮食局要保证储备粮补贴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承储企业,严禁滞拨现象的发生,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承储企业要保证储备粮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库、专户、专账、专人”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各项粮食购销政策,确保原有粮食购销储备和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的正常经营管理。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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