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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会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禹政办[2006]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
《禹会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禹会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皖发[2004]5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激活林农营林积极性,增加林农收入,实现林业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促进我区林业经济和谐、有序、快速发展,根据《森林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党和国家的农村经济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以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为出发点,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以及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积极性,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有序流动,逐步建立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责、权、利相统一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保障我区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总体目标:用一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树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明确集体林木的所有权、落实集体林地的使用、经营权;在林权明晰的基础上,依法、有序地促进集体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建立流转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原则。在不破坏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壮大林业产业,增强林业综合实力。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一切以群众“愿意不愿意、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为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坚持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既要面对现实,也要尊重历史,取信于民。
4、坚持总体设计、配套同步、系统推进的原则。把林权制度改革和其它农村经济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的。
三、改革范围
由于我区地处淮北平原地区,集体林权主要分布在沟、渠、路旁和农田林网上,所以这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沟、渠、路边的宜林地的使用权,通过采取树随地走、承包分成、租赁、拍卖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做到树有主、主有权、权有责、责联利,实现产权所属人格化。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调运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力大、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以及方方面面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地方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兼顾、协调运作。林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参谋,提供优质服务,抽调相关人员深入基层,举办培训班,开展政策、法律咨询。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改革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宣传动员,政策引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是广大林农,直接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只有宣传到位,才能取得群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可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张贴通告、宣传车、电视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动员,讲清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步骤程序,讲透改革的特点、政策和办法,做到林权制度改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确保林权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达到预期目的。乡、村要召开乡村干部及群众代表大会、村组干部会、党员会、村民大会等多层次会议,广泛发动,统一思想认识。乡镇党委政府要印发给农民朋友的公开信。
(三)认真调研,制定方案。林业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乡村两级要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四)调查摸底,明晰产权。搞好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首先要做好乡、村集体林业资源的调查摸底工作。要组织人员把集体所有的沟路渠旁和农田林网上的林木,宜造林的沟河堤坝、路渠塘边、荒山荒地及低洼地进行摸底,确定四至界限,登记造册,明晰权属。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张榜公布。
(五)公平竞争,合理流转。在权属明确的前提下,鼓励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入股分成等形式参与流转。在流转过程中,要打破地区、行业、职业、人员限制,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劳动者,不论职务高低,不分本地、外地,都有同等竞争权。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要求流转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基价,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拍卖,应当在林权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林业、司法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程序进行。
(六)完善手续,落实林权。落实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主体后,乡、村或其他集体组织和林权落实主体签订协议,完善手续,明确权利和义务。
1、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权属明确、无争议的,要立即确权发证;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沟、渠、路等投资造林产权明确、合同完善的,应立即申办林权证,合同不完善或没有承包合同的,要完善或补签承包合同,然后申办林权证。
2、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宜林地,可以实行树随地走、谁栽谁有或承包分成、拍卖、租赁等方式明确林地使用权。通过承包、拍卖、租赁等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的竞标人,要与林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合同,完善法律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造林,保证成活。
3、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村民之间要尽快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协商一致、确定分成比例、签订协议后,方可凭达成的协议办理林权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有偿转让资金的监督管理。林木一次性转让所获得的资金,或通过比例分成、收缴林地使用费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收入,要向村民公开,资金的使用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益的处置和分配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乡镇政府应加强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及时做好核发(换)林权证工作。林权证是林地、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认真做好核发(换)林权证工作是完成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标志。区林业局、乡镇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林权落实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已明晰权属的个人承包租赁集体林地营造的林木应予确认;对在新一轮改革中一经明晰的林木或林地,及时予以确权登记,核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三)加强督导,保证质量。区里成立质量督导组,对改革全过程进行督促指导。各乡镇要严格按法定的程序规范操作,把工作做细、做全、做好。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后,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核发(换)林权证,并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做到先易后难,有序推进,不赶进度,不走过场,确保质量。
(四)保障措施。为保证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求依法凭林权证办理采伐证,没有林权证的,一律不予受理采伐申请;没有林权证的林木,禁止流转。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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