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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税[2006]289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7-01-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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