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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口译翻译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12 | 生效日期:2007-01-12 |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翻译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函[2006]25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2308号)规定,现将你局人事考试中心向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翻译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翻译考试费标准为:
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收费编码:155004003)每人720元,其中含上缴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580元。
同声传译(收费编码:155004004)每人2080元,其中含上缴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1940元。
三级口译翻译(收费编码:155004005)每人630元,其中含上缴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490元。
二、请你局市人事考试中心持此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市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口译翻译考试费收入分别纳入市级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入收缴管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人事考试中心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特此函复。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7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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