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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并办理房地产过户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达市府函[200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并办理房地产过户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问题的请示》(达中法[2006]71号)悉。经2006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市中级法院法官培训中心利用地形差异新建的部分门市和商务用房出售,变现后所有资金用于审判法庭及附属配套工程建设。
二、同意对出售的原市中级法院通川区荷叶街66号的门市、办公楼、伙房及车库和永丰街26号审判综合楼等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完善后,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市政府法制局按有关规定审查,确保合法合规。
三、全额收取变现资产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房产交易税等费用。同时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市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市中级法院西迁工程。
特此批复。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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