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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缴费率浮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劳发[2007]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16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单位:
  为促进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浮动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用人单位属于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表中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不浮动;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关于调整大连市工伤保险缴费率的通知》(大劳发[2004]14号)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费率,实行上下浮动。每浮动1档,增长或下降0.1个百分点。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以下简称支付率),是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使用额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事故发生率(以下简称事故率),是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人次数与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

  三、缴费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以下情况实行浮动:
  (一)费率下浮
  1、未发生事故且未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缴费费率下浮2档;
  2、事故率低于0.4%(含0.4%,下同)且支付率低于40%(含40%,下同)的,缴费费率下浮1档。
  (二)费率上浮
  1、事故率低于1%而支付率高于100%;或事故率高于1%而支付率低于100%的,缴费费率均上浮1档 ;
  2、事故率高于1%且支付率高于100%的,缴费费率上浮2档;
  3、发生工伤事故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3人)以上且年内因工死亡累计少于10人的,缴费费率上浮3档;
  4、年内发生工伤事故因工死亡累计10人(含10人)以上的,缴费费率上浮6档。

  四、未在上述浮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缴费费率不浮动。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其他机构
2007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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