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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政府网站群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阜政办[2007]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12 生效日期:2007-01-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阜康市政府网站群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阜康市政府网站群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网站群信息的宣传、发布和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我市政府网站群的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区、州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康市政府网站群包括阜康市门户网 “阜康之窗” 网站以及各委办局、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子网站。“阜康之窗”是阜康市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门户网站,市属各单位网站是政府门户网站的分站点。

  第三条 “阜康之窗”以“宣传阜康,沟通渠道,咨询服务,资源共享,辅助管理,支持决策”为宗旨。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国家、区、州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新闻信息和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加强与公众沟通,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便捷的信息宣传服务。

  第四条 网站群信息宣传发布的形式包括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它形式的信息。

  第五条 “阜康之窗”与各分站点的信息宣传发布采取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办法。市委宣传部总体负责“阜康之窗”及各分站点和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和重大事件、重点工作、重大工程、重要政策等信息宣传发布内容的监管;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阜康之窗”主页信息宣传发布,并做好对各分站点的技术指导和监管工作;各分站点须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审核把关和宣传发布工作,并选拔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搜集、编辑上报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阜康之窗”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线,重点发布市情信息、工作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经济建设和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和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阜康之窗”宣传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各单位应按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阜康之窗”和各分站点来搞好对外宣传的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的重要活动(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以及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现场会、展览会)、市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以及市政府领导外出调研、检查工作等政务活动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提供。

  第九条 各分站点向“阜康之窗”上传信息时须提供电子文档或通过电子邮件(news@fk.gov.cn)传输给市信息化办公室。

  第十条 按照“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凡本单位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无密级的政策措施等要全部上网,同公众和企业关系密切的部门业务数据要逐步上网,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一条 各分站点宣传发布的信息要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单位在信息宣传发布前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和涉及全市性的信息要报市委宣传部审阅后,方可宣传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二)上网信息与市委、市政府主导思想是否一致,口径是否一致,对外发布时间是否适宜;
  (三)上网信息的内容和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十三条 上网宣传发布的信息要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事务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四)机关内部和党务部门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内容反动、有损国格、暴力色情、破坏团结、攻击他人、虚假不实的信息;
  (六)其它不宜上网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宣传发布

  第十四条 “阜康之窗”主页信息由市信息化办公室统一宣传发布。通过授权将部门动态信息分配给各单位负责维护。

  第十五条 “阜康之窗”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阜康之窗”和各分站点宣传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按《阜康市政府网站群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分站点如需利用“阜康之窗”宣传发布栏目规定以外的公告类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市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宣传发布。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各分站点要建立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须明确一名具体业务人员,做好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并加强与门户网站的联系,配合做好信息采编、发布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分站点要建立信息的审核和规范的信息文档以及对有害信息监控的安全保障制度,指定专人每天对网上信息进行监控和审查,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阜康之窗”要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作用,为领导和各单位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阜康之窗”和各分站点“领导信箱”公众信息的管理按《阜康市政府网站群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增强门户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不得外泄密码,妥善保管口令牌,要做到专人专用;若口令牌丢失或需变更,应及时与市信息化公室联系。

  第二十五条 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六条 根据《阜康市政府网站群考核管理指标》(后附),市信息化办公室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并将在阜康党政专网和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门户网站将通过聘请监督员、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等形式,对各分站点进行不定期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联合市委督查室负责对各分站点为“阜康之窗”提供信息情况和本单位网站的更新维护情况进行统计,并每月在网上通报一次。全市将每年召开一次政府网站群网站内容评比总结表彰大会,对于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于不按规定未能及时给“阜康之窗”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本单位网站信息未能及时更新维护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密、泄密和其它不良影响的,按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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