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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肇源县殡仪馆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15 | 生效日期:2007-01-15 |
肇源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肇源县殡仪馆尸体接运、尸体火化两项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源价联字[2006]4号)收悉。依据《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县新建殡仪馆以及购置火化炉、运尸车、尸体传送装置的实际情况和听证意见,现将你县殡仪馆部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尸体火化费:普通炉由120元/具调整为200元/具,高档炉300元/具。
二、尸体接运费:在原兰陵面包车运尸基础上增加奥迪运尸车,收费标准为350元/次。
三、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政策,实行用户自愿选择,提供完善服务设施,保证服务质量。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批复自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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