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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利用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湘价费[2007]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10 | 生效日期:2007-01-10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利用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6]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核定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利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河道管理权限,在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尾闾及一级支流尾闾河道,(湘水湘衡垸以下,资水桃江以下,沅水桃源以下,澧水三江口以下)、洞庭湖、长江湖南段、长江入洞庭湖水系,向开发利用洲滩者收取其销售收入3%的洲滩利用费。
二、对无法准确核定销售收入的开发利用洲滩者按以下标准收取洲滩利用费:
1、利用洲滩种植高杆植物、矮杆作物的,按占用洲滩面积每亩每年12元;
2、在洲滩堆放物料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占用洲滩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
3、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码头、渡口、取水工程,按占用洲滩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
4、利用洲滩进行养殖、旅游的,按占用洲滩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
三、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利用费属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应凭本通知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至2007年12月31日止,届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7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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