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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市政办函[200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商务部《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第25号令)和市政府《吉林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第16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我市啤酒类市场流通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人民群众饮酒安全为出发点,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啤酒和在瓶盖设奖等不正当有奖销售酒类商品的行为,加大啤酒流通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全市啤酒流通市场秩序。
二、整治任务
(一)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凡在辖区内进行啤酒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办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手续。
(二)酒类经营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企业在经营中必须开具和索要《随附单》。
(三)严禁啤酒经营者、生产者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四)严禁采用在瓶盖内设奖和其它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严厉打击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五)各职能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啤酒生产、经营、卫生、税收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发现的各种问题。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吉林市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蔡玉和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成宝英 市长助理
杨顺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付彦平 市商务局副局长
安丰广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付春元 市法制办主任
李继臣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柱山 市质监局副局长
徐 俭 市国税局副局长
王 伟 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宝清 市卫生局副局长
郭登余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 毕 市消防支队副政委
董锡利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
杨 光 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耿云久 永吉县副县长
王中宪 蛟河市副市长
董慧忠 舒兰市副市长
李鹏飞 磐石市副市长
陈 辉 桦甸市副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公室,负责此次整治工作的日常指导、调度、督查和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对啤酒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登记情况及瓶盖内设奖的检查,并重点对各县(市)啤酒市场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协调。办公室主任付彦平(兼),联系电话:2049935、2049605.
部门职责及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对此次酒类商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
(二)市工商局:负责酒类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的执照确认;查处妨碍公平竞争和各种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
(三)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行动,并派员配合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四)市卫生局:负责查处酒类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是否有《卫生许可证》。
(五)市质监局:负责啤酒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检查,以及包装物和“B”瓶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六)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逃、漏税等违法行为。
(七)各县(市)政府:依据本《实施方案》,负责本辖区内的啤酒市场整治工作。
四、实施步骤
此次整治工作从1月19日开始,到今年年底前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1月19日~1月28日)。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对本辖区和本部门工作责任内的啤酒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要以批发企业和大型餐饮企业为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出工作方案。1月25日前,要将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方案、组织机构成员、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阶段(1月29日~11月底)。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集中人力,加大力度,对啤酒市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果,其中1月29日至2月底为重点整治阶段。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初~年底前)。市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检查并听取各县(市)和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成果进行汇总,并对整治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及有关部门在春节前的这段时间,每周一都要将上周的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调度、督察方式,适时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二)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依法行政,保证人员、经费和车辆及时到位;同时,还要设立举报电话和联系人,接受社会各界对酒类商品流通市场的监督,对举报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各县(市)和各部门啤酒市场整治的督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调度,互相配合开展工作。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相互推诿、行动不利的部门和个人,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查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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