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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国税函[2007]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苏价费函[2006]205号、苏价综{2006]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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