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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申请国家财政支持资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经贸商建[2007]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05 生效日期:2007-01-05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精神,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6]147号)要求,我省将组织申报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国家财政资金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贴息:对试点企业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1年贷款利息补助,贴息的贷款利率按4%计算。
  (二)农家店资金补助:对试点企业建设或改造农家店,每个乡级店补助3000元,每个村级店补助4000元。上述补助包括专项用于农家店店长的培训资金。

  二、申请财政支持资金项目的条件  
  (一)经批准列入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试点企业,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在试点县完成的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改造项目。
  (二)承担项目的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记录,与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三)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贷款,经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或农村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企业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订贷款合同。
  (四)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农资农家店建设标准分别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要求,并按照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农家店进行规范管理。
  (五)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项目符合《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和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经贸商建〔2006〕7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苏经贸商建〔2006〕799号)要求。
  (六)经市经贸委(贸易局)、财政局组成的验收组验收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成的验收组抽查合格的项目,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系统中如实登记。
  (七)出具下列相关材料,供验收、抽查时备查:
  1、农家店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2、配送中心
  (1)项目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贷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贷款材料中列明的使用用途必须包括“配送中心”或“万村千乡”字样,贷款使用方向为“进货”、“流动资金”等均不属于配送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2)当年完成的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
  (3)实际用于配送中心建设的贷款金额、利息发生期限及利息发生额,应由第三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进行证明。为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凡是无第三方认定的,均不得享受贷款贴息支持。根据有关规定,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贷款(不含1年),一般贷款期限为366天的贷款(如贷款起止日期为2005年9月15日-2006年9月15日)属于贷款期限为一年的短期贷款;
  (4)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三、申请财政支持资金项目应上报的材料  
  (一)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材料
  1、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总结及验收报告;
  2、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
  3、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5);
  4、2005-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累计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6);
  5、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企业清单(附件7);
  6、2005年历史项目质量建设回访情况汇总表(附件8)。
  (二)试点企业上报材料
  1、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2);
  2、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附件3);
  3、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相对应的农家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套;
  4、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相对应的、能反映农家店基本面貌的农家店内、外照片各1套;
  5、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附件4);
  6、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提供:(1)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中长期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同;(2)借款凭证;(3)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时间安排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财政局组成验收小组,对申报项目逐个验收。验收结束后,根据验收结果,于2007年1月15日前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同时提交本《通知》要求的有关材料。2007年1月16日开始,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有关项目按规定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补贴标准,将合格项目补贴资金下拨给各市财政局,由各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把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试点企业。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经贸委(贸易局)要做好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的审核工作,严禁私自变更试点企业。一是将申请验收的项目与验收合格的项目严格对应;二是将配送中心贷款贴息申请中贷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材料的承贷企业(贷款合同中的借款方)名称与商务部批复的企业名称以及配送中心项目的所有方严格对应;三是将项目验收申请的复印件项目与原件逐一核对;四是验收申请材料中不得出现子公司、母公司交叉混淆使用的问题。
  (二)各市经贸委(贸易局)要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06]322号)的要求,对农资农家店和农资配送中心建设予以重点关注,对其进行重点验收和检查,确保农资农家店和农资配送中心的建设质量。要保持合理的农资农家店建设速度,申请财政支持资金的农资农家店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农家店数量的30%。
  (三)省内跨市开设农家店的试点企业,试点企业所在市以外的农家店,由试点企业向农家店所在市经贸委(贸易局)提出验收申请,农家店所在市经贸委(贸易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试点企业所属市经贸委(贸易局),由试点企业所属市经贸委(贸易局)将有关资料汇总后报省经贸委。

附件:1、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2、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按照企业顺序单独装订成册)(略)
   3、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略)
   4、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略)
   5、《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略)
   6、《2005-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累计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略)
   7、《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企业清单》(略)
   8、《2005年历史项目质量建设回访情况汇总表》(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7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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