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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重庆市2007年度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受检产品目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文审[200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有关质检机构:
为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促进我市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了我市2007年度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的《受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为重庆市2007年度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为了充分发挥我系统机构改革后的体制优势和技术机构的整体效能,2007年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仍然按照统一下达给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由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平衡后,下达给各区域检测中心的原则进行。本《目录》在实施中,如遇有个别调整,市质监局将以书面形式下达。
二、列入本《目录》的产品主要是:重要生产资料、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产品。
三、凡列入本《目录》的受检企业,必须依法接受监督检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样,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将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四、各质检机构必须在认证范围内开展检验,否则,市质监局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一定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将停止执行检验任务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五、抽样时必须出示本《目录》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书、检验员证及统一印制并盖有质检机构印章的抽样通知单等有效证件。证件及手续不全的,企业有权拒绝抽样。
六、为减轻企业负担,切实防止重复检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凡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重庆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已抽查的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获“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和“重庆名牌”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的,本年度不列入《目录》。
七、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目录》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提前或延后抽检,过期未检的,不再抽检,特殊情况须经市质监局同意。
八、执行计划时,应严格对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抽一个规格型号,同类产品规格型号多的,最多不能超过3个。
九、产品质量判定的依据应是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有效的标准、技术规范、合同以及企业的明示承诺等。产品标准涉及安全、健康的,必须检验。对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监督检验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该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检验。
十、各质检机构应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市质监局,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由市质监局统一安排。
十一、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受检者提供。但抽样方法、数量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检验工作完毕,留样期满后,除消耗品外,应当及时退还受检者,检验机构不得随意处理。
十二、定期监督检验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按渝价〔2000〕412号和渝价〔2000〕499号规定执行,受检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十三、各质检机构要认真执行定期监督检验报告制度。每季度应对生产领域定期监督检验的产品质量进行分析,写出分析报告和按照规定填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表。市质监局负责对质检机构定期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完成计划和不按规定监督检验项目出具监督检验报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后处理工作,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抓好源头。各区县质监(分)局应将监督检验后处理和帮促企业质量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质监局。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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