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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万忠公路万州区崩塘坎至羊马场段收费站点及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7]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29 | 生效日期:2007-01-29 |
万州区物价局、财政局、交委: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转报万州区公路局路桥收费处<关于重新确定万忠公路长地坪、郭村收费站收费标准的请示>的请示》(万州交委文〔2006〕1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万忠公路万州段公路全长60公里,经原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以川交公路〔1996〕292号批准收费立项,其中一期工程王家坡至崩塘坎段21公里于1996年7月建成通车,经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以渝价〔1997〕61号批准试收费;二期工程崩塘坎至羊马场段39公里于1999年12月建成通车,经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以渝价〔2000〕133号批准试收费。工程总投资12416.9万元,其中银行贷款7070万元,借款3890万元。2002年,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以渝价〔2002〕407号批准二期工程崩塘坎至羊马场正式收费。由于该段公路对站点进行了重新调整,根据渝府〔2006〕161号文件精神,现重新明确万忠公路崩塘坎至羊马场段收费站点及标准等相关事宜。
一、收费标准(略)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准载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数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收费的费额,一律按15吨货车的费额收费;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70号和渝府〔2006〕1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线设置郭村和长地坪两个收费站,对通行车辆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
三、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273号文的批复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委渝价〔2002〕407号文规定,该段公路正式收费年限暂定为10年,从2000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收费期满后,有关部门再对公路收费情况进行审核、测算,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车流量变化情况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报市政府审批。
四、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五、收费主体:万州区路桥收费管理处
六、收费范围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七、收费单位应到万州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的开支及道路养护,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7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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