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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欠费处理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地税发[2007]2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7-01-30 | 生效日期:2007-01-30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已于2005年3月份停征。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75号)的有关规定,对停征前所欠缴的和稽查补缴以往年度的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仍按有关规定继续征收。由于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停征后,国库取消了该会计核算科目,对补征的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无法进行会计核算。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停征前所欠缴的和稽查补缴以往年度的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不再继续征收。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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