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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2006年度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办发[2007]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2007-04-11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2006年度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2006年度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实施意见

  为确保我市2006年度煤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务院安委会和市政府提出的关闭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6〕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2006年度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安全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要求,突出以人为本,注重客观实际,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手段,结合全市经济社会情况,对关闭煤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全市2006年度175个煤矿关闭目标任务完成。

  二、补助对象
  按照渝办发〔2006〕202号和渝办发〔2006〕222号文件要求,列为2006年度(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关闭对象、并已公告的175个煤矿中的永久性关闭矿井和先关闭后整合矿井,纳入本次补助范围。

  三、补助标准
  (一)永久关闭矿井
  1.对证照齐全(指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且在2006年内有效的)矿井,按照2005年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为依据进行经济补助。对核定生产能力为1万吨/年的矿井,一次性补助25万元;对核定生产能力为2万吨/年的矿井,一次性补助40万元;对核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005年没有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可按照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为依据;2005年、2006年都没有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以煤炭生产许可证标明的生产能力为依据。
  2.对证照(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齐全的矿井,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数上,每缺一个证照扣减补助金额5万元,以此类推。
  (二)先关闭后资源整合矿井
  凡是被列为2006年度关闭对象并实施先关闭后资源整合的煤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经费来源
  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助。

  五、工作程序
  (一)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实施煤矿关闭整合工作。当被关闭矿井实施到位,并达到关闭矿井验收标准;整合矿井手续完备,并正式启动整合工作,方可实施经济补助。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列为2006年度关闭对象的煤矿进行清理登记,逐一核实其核定生产能力,确定关闭类型(永久性关闭或先关闭后资源整合),并填写《重庆市2006年度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审批表》(见附件1)和《2006年度关闭矿井执行情况表》(见附件2),报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3825518,传真:63833568),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20日。
  (三)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重庆煤监局联合审核,原则上按批次集中审批。市财政局按补助标准向有煤矿关闭任务的区县(自治县)统一划拨资金。
  (四)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划拨的资金,按关闭先后顺序逐一兑现补助资金。

  六、其他事项
  对于被列为2006年度永久关闭对象并关闭到位的矿井,要按照采矿权剩余年限的比例退还其已缴的采矿权价款,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关闭煤矿实施经济补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注重实际、依法行政的精神,也是促进我市煤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确保2006年度关闭175个煤矿目标实现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过细工作,狠抓落实,确保对关闭煤矿实施经济补助规范有序进行。
  (二)完善工作机制。全市对2006年度关闭煤矿实施经济补助的工作在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实施办法,逐级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煤矿关闭任务限期完成,维护当地经济社会稳定。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可结合本地实际,视情给予关闭煤矿适当经济补助。
  (三)严守工作纪律。对关闭煤矿实施经济补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金额较大,必须周密部署,严格工作标准和程序,积极稳妥地实施。各级监察部门要把对关闭煤矿实施经济补助的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重庆市2006年度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审批表(略)
附件2:2006年度关闭矿井执行情况表(略)

重庆市政府
2007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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